2009年1月3日星期六

评论:人肉搜索反腐符合中国国情

  人肉搜索的最新成果,是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的落马.周久耕因为声称“低于成本价卖房将被查”激怒网民,被搜索出抽千元一条的高档烟、戴十万元 一只的名牌表.赶在2009年到来之前,江宁区委宣布他言论不当,并存在用公款购置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,决定免去他的房管局局长职务,对网民反映的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.尽管这一结果离促进良制建设差距甚远,但是网民还是备受鼓舞,纷纷挽起袖子,喊出了“把反贪交给人肉搜索来干吧”的豪言壮语.


  与此同时,另外一个消息传来,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,其中点名追究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.在此之前,北京朝阳区法院对由“死亡博客”事件引发的“人肉搜索第一案”作出裁决,判定用人肉搜索挖掘个人姓名、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,网站如果不能及时删除,就要承担侵权责任.

  一个问号立即跳了出来:网民们把人肉搜索作为反腐利器之时,是否涉及到官员的隐私信息,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?甚至有人用阴谋论逻辑推断,正是因为人肉搜索让腐败官员如坐针毡,他们才想方设法把人肉搜索列入侵权责任法,并推进其立法进程.“死亡博客”事件中,网民们根据死者留下的博客信息,断定其因丈夫外遇而自杀,遂对其夫进行疯狂的搜索和攻击.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强调公私区别,依此周久耕先生也可以追讨网民的侵权责任.

  我认为,人肉搜索并不是简单的信息搜集行为,它还包括对公众的信息发布,以及再搜集再发布,循环往复,是一种媒体调查活动.因此,跟所有媒体调查一样,人肉搜索应当“大公无私”.也就是说,它应当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充分尊重,一方面对公权力镏铢必较.这两方面有着内在的逻辑一致性:对“公”的计较也就是对“私”的尊重,因为“公”实质上是“私”的权利让渡,“公”的放纵即意味着对“私”的侵犯.

 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一部分,本身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,却被网民解读为官员腐败的保护伞,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现实的讽刺.网民误解了法律吗?并非如此简单.在此之前,网民们知道,普通民众的名誉权官司很难打,地方官员却屡屡以名誉权为名捉拿批评者.

公私权界的划分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,横亘在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关系的面前.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,很多法律规定都将被公权力滥用.一旦法律被滥用,对法律的信仰就无从谈起.如此重要的前提性问题,却一再被束之高阁.

  我不知道立法的先后顺序是怎么确定的.从权威的解释看,似乎是什么法律简单一点,也就是“准备得成熟”一点,就先推它出来.我觉得,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才应该是排序的首要标准.在用侵权责任法来“法办”人肉搜索之前,有两个法律应当已然存在,一个是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,一个是个人信息保护法.有了这两部法律,人肉搜索的侵权困境就迎刃而解,网民的“误解”也不复存在.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,对于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的呼吁,要大大地早于侵权责任法.个人信息保护法,至少也是和侵权责任法同时提出的.前两者,都是性质鲜明的公私权界法,为什么迟迟不肯露面?这就怪不得网民们胡乱猜疑了.

  十多年来,公众一再追问,官员财产为什么不能公开?有关方面总是羞答答地说,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.如果是这样,我就要说,用人肉搜索来反腐,更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,应当大力推广。(长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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